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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28 00:00
为了保证全院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创建无烟校园,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中直机关爱卫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实行控烟,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二条 院控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校园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与区域
(一)卫生所
(二)教学场所:教室、计算机室、实验室;
(三)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档案室;
(四)办公场所:办公室、会议室;
(五)公共场所:楼道、报告厅、广播室、各类活动室、体育馆、餐厅、浴室、超市、学生公寓、厕所、洗漱间、文化艺术中心等;
(六)警卫室、收发室、招待所、配变电室、仓库等;
(七)学院重点防火区及设有禁烟标志的场所;
(八)禁止教职工在学生面前吸烟;
(九)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等不文明行为。
(十)校园内超市、小卖部严禁售烟。
第四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与日常监督管理
(一)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由控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日常监督与管理;
(二)院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责任制,凡各部门所辖地由所在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由爱卫办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各部门均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本部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设立一名兼职检查员,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检查与管理;
(四)各部门内部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日常管理工作由本部门自己负责;
(五)学生禁止吸烟的监督与检查由学生处、密保处共同负责;
(六)院鼓励创建无烟班级、寝室,无烟系、部、馆、处(室),并努力争创无烟单位。
第五条 系、部、馆、处(室)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中直机关爱卫会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知》和本规定,建立健全禁止公共场所吸烟责任制,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创建无烟班级、寝室,无烟系、部、馆、处(室);
(三)教育本部门成员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负责本部门禁止吸烟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学生处、密保处共同负责学生禁止吸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师生员工应履行的职责
(一)师生员工均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对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师生员工均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部门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三)师生员工均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不吸烟,并相互监督。
第七条 违反禁烟规定的认定及处罚细则:
(一)在实施禁烟场所部门辖区内发现烟蒂一支或发现一人正在吸烟,即认定该部门一人次违反禁烟规定;
(二)院除设立检查员对禁烟场所进行日常监督外,还将通过各楼宇和场所内安装的摄像头对吸烟行为进行监控;
(三)各部门所属教职员工违反本规定,每月累计达到五人次,对其所在部门通报批评。部门每年因此被通报达到三次,取消该部门第一责任人评优资格;
(四)学生违反本规定,班级每月累计达到五人次,对其所在班级通报批评。学生班级每年因此被通报达到三次,取消该班级年内评优资格。
第八条 附则
(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在院控烟领导小组;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院控烟领导小组
2014年3月